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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送達代收人
王彰健

右原告與被告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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