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一號
- 原告
-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遲玉宴
- 送達代收人
- 王彰健
右原告與被告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