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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
南中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宗發

右原告與被告銓球食品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

壹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

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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