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 原告
- 南中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宗發
右原告與被告銓球食品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
壹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
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