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高瑞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浩
- 被告
- 連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霍 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