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
正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助
被告
泰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二二九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