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 原告
- 正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訓助
- 被告
- 泰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二二九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