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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鄭順元
被告
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甲 ○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已於借據「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審理,原告雖主張本件訂約地、債務履行地均在原告大樹林分行,係屬本院轄區,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惟查管轄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原被告已於前開借據有管轄之合意,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文書證明上開約定所指之「貴行所在地」係指原告銀行大樹林分行,是本件自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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