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送達代收人
- 鄭順元
- 被告
- 瑞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甲 ○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原被告雙方已於借據「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審理,原告雖主張本件訂約地、債務履行地均在原告大樹林分行,係屬本院轄區,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惟查管轄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原被告已於前開借據有管轄之合意,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文書證明上開約定所指之「貴行所在地」係指原告銀行大樹林分行,是本件自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