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 原告
- 三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電腦零件,截至同年年底,計被告對原告積欠之貨款已達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從而,被告即簽發一紙支票以清償部分部份貨款及數張折讓單為折讓證明,而原告亦開具十數張發票以作雙方進、出貨之證明。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處理,因之原告即對之進行催討,被告卻一再藉詞敷衍,或置之不理。迨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被告對原告寄發債權登記書要求原告登記上開債權以預日後清償,原告不疑有他,如其要求登記,迄仍未獲清償,雖中間曾催促其速出面處理,卻未獲被告回應。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之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折讓證明書影本四件、統一發票影本十九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一八六二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債權登記表格影本一件、債權處理通知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應收帳款明細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買賣行為成立以雙方合意為基礎,依常理出貨應有出貨單經雙方簽收為憑,原告僅持自行開具數十張發票資以證明兩造進出貨證明及債權存在,實洵無據。原告所寄發催告函,因本件債權存在實有疑義,被告均對之提出異議,並未置之不理,本件債權金額標的未如原告所陳有高達上述金額。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八十七年八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電腦零件,截至同年年底,合計積欠貨款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被告曾簽發支票一紙以清償部分部份貨款並開立數張折讓單為折讓證明,原告亦開具十數張發票以作雙方進、出貨之證明,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處理,原告迭經催討未獲付款,爰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加計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所提發票及折讓單不足證明其債權存在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七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折讓證明書影本四件、統一發票影本十九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一八六二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債權登記表格影本一件、債權處理通知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應收帳款明細一件為證,然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金額僅為十萬元,且支票為無因證券,無從認定被告因何原因簽發該紙支票予原告;統一發票影本十九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一八六二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債權登記表格影本一件、債權處理通知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應收帳款明細一件,均或係原告自行製作,或自行向法院聲請,或自行向被告申報資料,經核均不足以證明原告對於被告確有貨款債權;至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折讓證明書影本四件雖為被告開立予原告,為被告所不爭,然被告否認對於原告有貨款未付,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貨或折讓,究竟確實原因為何尚不明瞭,原告就此未進一步舉證,亦難謂原告得憑此對於被告主張貨款債權。況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出賣人需證明兩造確有買賣契約存在,惟依上開原告所提證據,顯不足以證明兩造確有價額為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之買賣契約存在。而原告復主張業依約交付價額為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之貨物,然亦不能提出送貨單經被告簽收紀錄,顯與一般交易常情不合,尤難遽信其主張為真實。原告就其主張對於被告有貨款債權存在,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揆之首揭說明,應認其訴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一百十萬二千四百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能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