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上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