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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淦豐
被告
玖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祺
被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援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代位被告玖傳營造有限公司向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請求給付新台幣一百五十三萬六千五百五十一元,惟查依被告玖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簽訂之工程合同第十六點附則第四項約定,如因本合同發生訴訟時,包工人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呈工程合同乙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難謂無違誤之情,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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