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原 告 隆信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大有 住 被 告 統懋國際有限公司即原速比樂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十四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