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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隆信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原   告 隆信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大有   住 被   告 統懋國際有限公司即原速比樂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十四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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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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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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