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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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