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