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倉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憲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有原告民國(下同) 十一月十四日當庭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