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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倉顥
送達代收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憲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有原告民國(下同)十一月十四日當庭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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