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
- 原告
-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倉顥
- 送達代收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憲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有原告民國(下同)十一月十四日當庭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