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 原告
-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堂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運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玖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捌佰柒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