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 原告
- 駿達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防
- 被告
- 仁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素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四千九百五十八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志卿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