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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告
宏威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合群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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