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 原告
-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長楙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五巷三一弄二六號五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攜證人陳仕廉到庭,請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