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 告 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STOPSOL GLASS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 片,及STOPSOL GLASSIC CLEAR 8MM玻璃十二片返還予原 告。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係玻璃之加工廠商,被告為原告進口之玻璃予以裁切、強化。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原告自國外進口STOPSOL GLASS 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片,及STOPSOL G LASSIC CLEAR 8MM玻璃十五片後,為委由被告代為裁切 及強化,乃基於寄託契約請被告先代為保管,原告並已將前開玻璃全數運 至被告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九五號之工廠處由被告保管。於保 管期間被告經原告指示已使用其中STOPSOL GLASSIC C LEAR 8MM玻璃三片,尚餘存STOPSOL GLASS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片,及STOPSOL GLAS SIC CLEAR 8MM玻璃十二片於被告前開工廠。 ㈡按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又寄託 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五百八十九 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因被告經營不善,已無法繼續 為原告進口之玻璃代為加工,原告即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所餘玻璃,詎被告 卻藉故不還,而本件寄託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即被告應返還玻璃之處所為其 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九五號之工廠,故爰依寄託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本批玻璃之進口報單、運送本批玻璃貨櫃之吊車公司收據請款單 三件、被告承租廠房之出租人對原告所發之律師函一件(以上均影本 ),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原告公司工務 部經理曹萬昌。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玻璃之加工廠商,被告為原告所進口之玻璃予以裁切、強 化,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原告自國外進口STOPSOL GLASS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片,及STOPSOL GLASSIC CLEAR 8MM玻璃十五片後,為委由被告代為裁切及強化,乃基於寄託契 約請被告先代為保管,原告並已將前開玻璃全數運至被告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段三九五號之工廠處由被告保管,於保管期間被告經原告指示已使用其中S TOPSOL GLASSIC CLEAR 8MM玻璃三片,尚餘存STO PSOL GLASS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片,及ST OPSOL GLASSIC CLEAR 8MM玻璃十二片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本批玻璃之進口報單、運送本批玻璃貨櫃之吊車公司收據請款單三件,及 被告承租廠房之出租人對原告所發之律師函一件(以上均影本)為證,復經原告 公司工務部經理曹萬昌到庭證稱:「本批玻璃係原告所有,係由原告僱用吊車載 至被告中壢工廠處寄放待加工,被告現財務發生困難致未返還玻璃」等情(見本 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無訛,經核原告所提證物及證人證詞與其 所述事實相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或抗辯以供本院斟酌,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又「寄託 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及第五百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為寄託人之利益,寄託人無論何時均得 請求受寄人返還其物,是本件寄託人即原告依前開規定得隨時請求受寄人即被告 返還寄託物。從而原告基於寄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所保管尚餘存之 STOPSOL GLASSIC CLEAR 10MM玻璃一百四十九片, 及STOPSOL GLASSIC CLEAR 8MM玻璃十二片返還予原 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