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 原告
- 新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修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姝叡律師
- 被告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號十一樓之二
- 複代理人
-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覽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