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 原告
- 金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六千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五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六千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五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