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 原 告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六千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 納裁判費用五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