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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告
大船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延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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