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余淑玲即上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