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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
皓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歆葉實業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

台幣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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