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皓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歆葉實業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
台幣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仟壹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