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龍吉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仁 被 告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