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
晟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銘
被告
豐真瑩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鑾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