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高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捌
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肆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尚不足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炎灶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