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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高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捌

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肆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尚不足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炎灶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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