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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甲○○○
被告
金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育佩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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