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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
協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柯素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仰

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游紅桃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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