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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宋發章
被告
傳奇藝術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戊○○○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淑琴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五,其中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七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傳奇藝術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公司)以被告甲○○、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與原告簽訂擔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及六十萬元,合計三百萬元,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到期時借款本金一次返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原告銀行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之,借款人如有一期利息未依限履行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支付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即被告傳奇公司繳納利息款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利息,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借款到期時,本金三百萬元亦未返還,被告傳奇公司應清償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之利息及同年十二月二日起之違約金,被告甲○○、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而目前之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八、八五及百分之八、二七五,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四份、借據影本二份、放款支出傳票、放款帳戶資料表、利率表、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

乙、被告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雖為連帶保證人,但不知契約文件內容,不應負連帶責任。

丙、被告傳奇公司、甲○○、丙○○等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傳奇公司、甲○○、丙○○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傳奇公司以被告甲○○、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與原告簽訂擔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共三百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止,屆期本金一次返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機動調整之,如有一期利息未依限履行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支付利息及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即被告傳奇公司繳納利息款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利息,同年十二月一日借款到期時亦未返還本金,被告甲○○、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而目前之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八、八五及八、二七五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借據、利率表等為證。被告傳奇公司、甲○○、丙○○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而被告戊○○○對於上開授信契約書、借款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即未繳納利息等之事均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三、雖被告戊○○○另辯稱:不知保證契約之內容云云。惟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既自承授信約定書、借據上之簽名為其所簽,自應認該授信約定書、借據為真正。則依授信約定書、借據所載,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甚為顯然,則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是被告戊○○○抗辯伊不知契約內容,原告不得向其求償等語,即顯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百萬元,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五及百分之八、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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