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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
鑫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本件起訴之請求權基礎,並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提出相關之證人、證物到庭。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及起訴狀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原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熊祥雲~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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