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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
慶榮陶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期及系爭磁磚之背面拓印。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被告九十年六月五日準備書狀之日期及「光陽牌一六五特」

外包裝箱之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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