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慶榮陶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期及系爭磁磚之背面拓印。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被告九十年六月五日準備書狀之日期及「光陽牌一六五特」
外包裝箱之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期及系爭磁磚之背面拓印。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被告九十年六月五日準備書狀之日期及「光陽牌一六五特」
外包裝箱之照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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