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陸錦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台幣 (下同)五百萬元,並由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有借據乙份,約定被告按期於每月十六日將所欠金額按月繳納利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七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陸錦公司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已逾一期以上,計欠貸款本金五百萬元未還,被告等即應連帶償還,屢經催討,仍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乙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對借據及利息明細無意見,希望原告准予緩期清償。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一份及利息明細二份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請求緩期清償,原告未為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不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金五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