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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中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美
送達代收人
許君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四千四百四十五萬二千四百五

三元,應繳裁判費為一十四萬八千

二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十四萬四千

四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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