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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依測量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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