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 原 告
- 戊○○
- 原 告
- 乙 ○
- 被 告
- 丙○○
- 被 告
- 丁○○○
- 被 告
- 甲○○
- 被 告
-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依測量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世宗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