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依測量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