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大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馨
- 被告
- 丁○○
乙○○
丙○○
甲○○
庚○○
辛○○
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