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政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雙方依照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十三條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