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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上訴人
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常山
上訴人
生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

萬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九十六萬五千八百十四元,折合銀元九

十八萬八千六百零四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一萬四千八百三十元元,折合新台幣四萬四

千四百九十元;另上訴人生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五百零二萬七千八百三

十元,折合銀元一百六十七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二萬五千一百四十

元,折合新台幣七萬五千四百二十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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