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新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伊欣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台灣新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明 被 告 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伊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為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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