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黃彥壹
被告
仁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啟耀 住
被告
乙○○ 住
被告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元,折合銀元叁仟零

玖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玖仟肆佰貳拾陸元,折

合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玖

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