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宗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朝堂 被 告 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雄 訴訟代理人 劉勝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初向本院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本院核定原 告系爭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柒萬零貳元。茲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有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延未繳付,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當 庭諭知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查原告迄今尚未 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