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 原告
- 敬茂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潘麗卿
- 送達代收人
- 胡碧珊
- 法定代理人
- 曾鴻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