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達 訴訟代理人 莊幸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宜昌工程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元 │DD0三五八三三│ │ │ │莊育達 │ │ │ │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