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三號
- 聲請人
- 甲○○
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瑞昱華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玖佰伍拾│0000000 │││ │陳簡素美│園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