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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請人
詠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詠致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柒萬零肆佰元│YA五一0六六三│││ ││行│││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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