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五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華南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捌拾叁萬玖仟肆佰│CC三九三三八八│ │ │ │限公司乙○○ │ │ │柒拾伍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