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瑋有限公司許柏榮│新竹商銀新明分行 │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萬壹仟捌佰元 │AA三四一三九二│ │ │ │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