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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 原告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瑋有限公司許柏榮│新竹商銀新明分行 │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貳萬壹仟捌佰元 │AA三四一三九二│ │ │ │ │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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