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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 原告
    忠義企業社即李賢水法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忠義企業社即李賢水 右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 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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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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