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忠義企業社即李賢水 右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 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