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忠義企業社即李賢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冠全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 玖仟零貳拾元 │TY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