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二八號
- 聲請人
- 忠義企業社即李賢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金冠全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玖仟零貳拾元 │TY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