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 聲請人
- 紘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永晟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柒仟肆佰伍拾元 │AY0一0一八0│││ │司負責人林金安│德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