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五0號 聲 請 人 明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明偉營造有限公司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壹拾陸萬貳仟叁佰│AA三四0九七九│ │ │ │永明 │屋分行 │ │捌拾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