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三號
- 聲請人
- 力宇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玉斌簽發之以中國國際商銀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金額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元,第DT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玉斌簽發,以中國國際商銀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金額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元,第DT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八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四月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