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朱淑華 │第一商業銀行平│90.03.12 │叁萬陸仟元 │QA0000000 │ │ │ │鎮分行 │ │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3.13 │貳萬伍仟柒佰元 │AY0000000 │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 ├─────────┼───────┼─────┼────────┼────────┼───────┤ │永展豐有限公司 │台灣企業銀行南│90.04.13 │叁萬肆仟伍佰元 │AY0000000 │ │ │李啟明 │崁分行 │ │ │ │ │ └─────────┴───────┴─────┴────────┴────────┴───────┘